学工〔2017〕14号
关于做好2017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
通知
各院(系):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7年春季学期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及经费指标的通知》(苏财教〔2017〕1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校2017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标准
1.获得2017年春季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2017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经费指标标准每人15O0元。
二、工作流程
1.受助资格审查。各院(系)于4月28日前完成受助学生资格审查工作,如存在退学、休学或受到处分的,务必取消其受助资格,并通知到学生本人(取消受助学生资助需提交详细说明)。替补人员按《2016年秋学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学工〔2016〕50号)要求选定,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审核发放表。各院(系)请于2017年5月12日前将院(系)发放表,经分管领导、经办人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放表必须为工商银行账户且账户号与账户名必须匹配,电子表格发送至405391110qq.com。
3.学校审核发放。校资助管理中心对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册审核无误后,报学校审批后统一发放到学生账户,具体发放时间由学生工作部(处)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1.各院(系)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准确传达文件精神,保证发放工作顺利完成。各院(系)请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做好国家助学金的造表发放工作,切实保证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本人手中,不得截留、扣留或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学生将助学金用来抵充学费。
2.各院(系)应以本次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和引导,积极开展有关感恩、诚信、励志等方面的教育活动,强化学生的诚信感恩意识,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促进优良学风建设。同时,引导受助学生合理使用助学金,杜绝将助学金用于请客、购买高档消费品等不符合国家助学金设立宗旨的行为。
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