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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作者:团委 编辑: 审核: 发布日期:2019-05-28 浏览量:

南旅团〔2020〕15号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中央对全国高等院校学生社团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社团管理,促进我院学生素质教育,繁荣校园文化生活,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及《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本校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公益性团体,经学院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在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正式注册,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院院团委的指导下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成员应当为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共青团江苏省委、江苏省学生联合会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院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条院学生联合会下设社联部,由院院团委负责指导监督,在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下,负责学生社团的指导和日常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社联部必须有健全的管理机制和明确的规章制度,确保有序地管理各社团活动,同时确保各社团的活动思想健康向上、内容丰富。

第二章社团成立

第七条学生社团依下列类别进行登记: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每个社团能且仅能申请登记一种类别。

第八条院团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其职权部分授权给社联部行使,并指导和监督社联部相关工作。

第九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至少20名以上的本校在读学生联合会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不得与任何已成立的社团在性质上有相同或相似;

(四)有至少1名本学院指导老师;

(五)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即挂靠指导部门),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学院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六)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联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

(二)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学生证复印件等);

(三)社团章程(草案);

(四)指导教师确认书(包括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联络方式及声明同意指导的文件);

(五)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

(六)社团活动开展的初步设想;

(七)应当向社联部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一)名称、性质、宗旨;

 (二)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以及活动时间;

(三)社团成员入社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社团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五)财务管理、财务报销、经费使用的原则及程序;

(六)负责人的条件、权限、义务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社团变更、注销的程序;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社联部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社团发起人。学生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收取会费、谋取私利等。

第十三条院院团委应当从接到社团成立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成立、继续筹备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由院院团委以公示或其他有效方式宣布成立。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草案,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活动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学生社团成立的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三)学生社团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二)规定的;

 (四)学生社团成立的申请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五)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收取会费、或者谋取私利等;

(六)在申请、筹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八)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九)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十)涉及宗教文化的;

(十一)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十二)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十三)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四)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五)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六条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院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十七条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院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学院党委要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校名(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三章社团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学院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社团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选举或变更社团负责人;

 (二)审议通过本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 (四)通过社团章程草案或修改社团章程;

 (五)监督社团财务、管理、活动等事项;

 (六)应当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并将大会通过的决议交社联部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对社团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有效。

第二十三条社团执行机构是成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管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社长,是团学干部的有机组成部分,纳入团学干部认定、考核、奖励范围。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和变更一般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经院团委审查后备案。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

(四)学习成绩不符合学院相关规定的;

 (五)其他不符合社团负责人相关条件的。

第四章组织建设

第二十六条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当按规定定期到所在社团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如有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或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行为,社团成员有权向社联部、院团委或其挂靠指导部门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八条社团成员依照社团章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九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有向社团负责人提出建议或意见。社团成员参与社团活动的情况纳入综合素质养成实践学分。

第三十条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十一条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院团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院院团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社联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 (二)负责对学生社团实施定期检查和考核;

 (三)负责对学生社团聘请顾问或指导教师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建立完备的聘任、考核和奖励制度;

 (四)负责受理社团成员的申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核查和处理;

 (五)负责学生社团干部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对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培训。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开展或参与跨校、校外活动,必须遵守共青团江苏省委学生组织开展跨校活动有关规定,应当事先获得所挂靠单位、社联部、院院团委的同意,并到社联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老师审核同意。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社联部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 (一)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校纪校规的;

 (二)活动范围或活动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 (三)社团成员连续两个学期不足20人的;

 (四)社团连续6个月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

(六)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 (七)财务制度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 (八)社团有商业性质的;

 (九)社团负责人长期不行使职责,社团内部相关职务人员不履行规定职务,管理机制严重混乱致使社团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 (十)不接受本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和指导的;

 (十一)社团成员10人以上联名递交相关文件向社联部反应本社团严重问题的;

 (十二)社团内部因管理失职而造成重大事故的;

 (十三)社团在本学年内有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的;

 (十四)有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团委可以将其注销:

 (一)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校纪校规和本办法的;

(二)散布违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的;

 (三)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 (四)社团出现第三十七条规定所列情况,社联部令其整顿,在整改期间坚持错误或者整顿无效的。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由学院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专项拨款方式获得,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经费由院团委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得以社团名义收取成员会费,社团活动所需经费需上报院团委,经院团委审批后下拨相关经费。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财务活动应当设置专门的账本并设置专人记录,重要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保留相关单据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的正副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收归学院,用于资助其他社团活动。

第七章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的章程、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拟变更材料,并在自拟变更材料之日起7日内向社联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联部申请注销登记:

(一)不能贯彻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和宗旨的;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社团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由社团负责人提交书面注销申请。社联部应当在收到注销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社联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学生社团经过变更或注销后,社联部应当在报批后15日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八章涉外活动管理

第四十九条成立具有涉外背景的学生社团,除具备相关条件外,必须经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门、院团委、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报挂靠部门党组织批准后,经党委登记注册并报市学联备案。

第五十条学生社团举办有校外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士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必须向社联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相关部门同意批准方可进行。

第五十一条学生社团进行涉外合作或开展涉外活动项目,必须向社联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相关部门同意批准方可进行。

第五十二条学生代表社团参加海外交流、培训或实习等活动,必须向社联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门、院团委、保卫处等部门商议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报学院批准方可参加。

第九章考核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学院支持学生社团发展,鼓励广大学生参加健康向上的社团活动,通过社团活动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五十四条学院对学生社团实行考核,考核办法由社联部制订实施。院团委根据考核结果对学生社团和社团成员进行评优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院团委会每学年对社团考核一次,并根据最终评分结果拟定社团评优结果并报学院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院团委所有。院团委授权社联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本办法作出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学院原有的社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共青团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