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旅院人﹝2014﹞16号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国发[1983]142号及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的说明”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对我院教职工退休做如下规定。
一、退休
(一)退休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1、干部: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指定医院证明,劳动鉴定部门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公致残,经指定医院证明,劳动鉴定部门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省管干部退休根据省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退休时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职工从达到退休年龄后的次月起计算退休时间。
(三)退休程序
1、教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由组织人事处在教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通知本人办理有关退休手续,向组织人事处交纳一寸免冠近照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办理《退休证》。
2、退休人员应当在自批准退休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清相关手续。
3、教职工退休后,人事关系和组织关系仍然保留在学院组织人事处。
4、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原则上要完成学期内教学任务,退休后课时津贴按外聘教师教学课时标准另外发放。
5、省管干部退休,在上级部门明确退休发文日期的次月办理退休手续。
二、延迟退休
1、延退条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因教学或科研工作的需要,且本人愿意,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经学院批准,可以适当延迟退休年龄。
2、延退期限:延迟退休的人员,男不得超过65周岁,女不得超过60周岁。延退聘任期限为一年,期满后须重新申请。
3、延退程序:个人申请,经院(系、部)同意,签署意见后交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提出意见报请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4、延退期间管理:延退期间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或累计病假超过3个月,或考核不合格,或教学院(系、部)不再聘任的,须提前结束延退期,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5、延退待遇:经学院同意延退的人员按照在职人员进行管理,同时执行在职人员的各种待遇。
三、返聘
学院原则上不再返聘退休人员。确因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需要,需要返聘的,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返聘人员的聘期为一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返聘期间待遇酌情议定。
四、相关事宜
学院聘用的人事代理制人员、劳动合同制人员的退休,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的一个月,由组织人事处将有关材料送社保部门审核、办理退休手续。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开始,由社保部门开始发放退休金。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