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旅院〔2017〕49号
关于印发《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已经校党委研究通过,现予下发,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2017年12月11日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确保我校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令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校内部审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主管部门和学校规章制度,独立监督和评价学校及所属部门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有利于促进学校和各二级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为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服务。
第三条学校审计处是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职能部门,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的原则,代表学校实施内部审计。在学校领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准则和政策,依据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和评价工作,对学校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和类型:
1.财务收支审计和预算、决算审计;
2.建设工程项目审计;
3.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4.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
5.内部控制和管理审计;
6.经济效益和绩效审计。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设置审计处,审计处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代表学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及内审工作的需要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专职审计人员,形成结构合理并保持相对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队伍。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要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规避审计风险。办理的审计事项如与被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七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独立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学校审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年度事业经费收支预算的编制,预算的管理、执行和决算报表的编制及上报;
2.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专项资金、二级单位经费、代管经费、接受捐赠、基建投资、银行贷款以及工会经费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4.重大经济合同的履行,重大经济决策的执行;
5.基建、维修工程的概预算和竣工结算;
6.校办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及经营状况;
7.学校主管钱、财、物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校办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8.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学校及学校各二级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办学效益、经济效益和投资效益评价;
9.上级交办、委托以及学校确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调查:
1.二级单位(包括有关处室)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如:物资、设备、图书、教材等采购业务)
2.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效益;
3.学校财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第十条 对下列事项进行审签:
1.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年度财务决算的上报;
2.各类科研项目财务决算的上报;
3.单项维修工程的结算;
4.经济购销合同;
5.大额建设工程及物资采购付款;
6.大额资产报废;
7.学校与校办企业签定的经济责任合同;
8.校办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关、停、并、转、改制时的清产核资结果报告;
9.学校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对校内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中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相关规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有关审计事项。学校各单位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必需由审计处按规定的程序统一办理委托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1.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2.检查会计凭证、帐表、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各种有关证明材料;
4.参加学校财经工作和其他重大经济决策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5.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参与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奖励、表彰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浪费行为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向学校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7.监督检查经学校批准的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
8.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审计机关反映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审计处根据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或学校年度党政工作安排并结合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报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确定审计事项后,在实施审计前,由学校审计处提前3天向被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积极配合审计处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
第十六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一般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向被审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审计中不明事项,审计处应向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查询;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经济事项,审计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呈报学校。
第十七条审计终结,编制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或个人意见;被审单位或个人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处将审计报告、被审单位意见,以及审计结论,一并提交学校有关会议讨论,形成审计决定;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及时送达被审单位,并予执行。
第十八条 被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复议。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审计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向学校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更改审计报告的决定;被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决定仍有异议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申请复审。
第十九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规定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1.拒绝和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
2.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
3.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
4.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5.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6.拒不执行审计决定;
7.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3.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4.不守纪律,泄露机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