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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者:酒店管理  时间:2018-06-1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 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适应快速发展的现代旅游业态势及现代职业教育发展需求,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完善学校兼职教师聘用及管理政策,强化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环节,促进教师队伍结构优化,遵照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2]14号 ),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学校正式聘请,兼职担任各院系(部)特定专业课教学(侧重于实践教学课程)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校外相关企业及社会中实践经验丰富的名师、专家、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能工巧匠。兼职教师占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第三条 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 第四条 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第二章 兼职教师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或研究生学历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或学历,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承人;

(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 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 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

第六条 按照学校的教学要求编写教案,认真授课,保证教学进度和教学秩序,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第七条 配合院系(部)积极完成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

第八条 为院系(部)专业建设献计献策。

第九条 协助院系(部)安排专职教师到相关企业顶岗实习,做好“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工作。

第十条 接受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四章 聘请程序

第十一条 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与学校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聘请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校企合作的企业人员,建立合作企业人员到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

第十二条 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需聘用,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聘用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聘请程序见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

第十三条 各院系(部)根据实际人员情况和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需要,于每年的5月、11月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兼职教师计划申请表》(附件1),申报下一学期/学年兼职教师数额、拟任教课程及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 教务处审核汇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兼职教师需求计划并报校党委会研究。

第十五条 各院系(部)组织院系(部)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教学督导等相关人员,对拟聘兼职教师进行专业考核、面试及试讲,填写《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兼职教师教学能力考核表》(附件2),对考核及面试通过者由各院系(部)填写《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兼职教师情况登记表》(附件3)(需附兼职人员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行业资格证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并报分管校领导

审批。

第十六条 经批准同意聘用的兼职教师,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并会同各院系(部)办理正式聘用手续,与聘用兼职教师签订《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兼职教师协议》(附件4)

(一式四份)。

第五章 兼职教师管理

第十七条 由各院系(部)具体负责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院系(部)要加强对兼职教师教学过程的管理,及时向兼职教师提供拟承担课程的教学大纲,同时向兼职教师介绍学校对教学质量的要求;

第十八条 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列入学校及院系(部)组织的各类教学检查和教学督导范围;各院系(部)每学期要对兼职教师的授课情况组织1-2次综合考评,并把考评结果反馈给兼职教师本人和教务处;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处、教务处要建立兼职教师档案,全面掌握和了解兼职教师的实际需要及其教学业绩情况;

第二十条 兼职教师出现教学事故的,按照《南京旅游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对于聘用期间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出现严重违纪、教学效果差、学生评价差的兼职教师,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和各院系(部)协商后及时予以辞退。

第六章 酬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兼职教师的课时酬金标准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高级管理人员:100元/课时;讲座费:1000元/ 场次(每场次讲座时间不少于1.5小时)。

(二)中级管理人员:80元/课时;讲座费:800元/场次(每场次讲座时间不少于1.5小时)。

(三)一般管理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70 元/课时;其他:60元/课时;讲座费:500元/场次

(每场次讲座时间不少于1小时)。

(四)以上酬金中包含交通费。

(五)以上三类人员根据兼职人员现有职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等由相关院系(部)进行综合考量后划分,报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审定,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六)国内外著名企业家等特殊身份人员短期应邀授课、指导、讲座等的课酬按具体草签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部)负责兼职教师课时酬金的统计工作。由各院系(部)按月根据兼职教师实际授课课时,填写《兼职教师课时费结算表》(附件5),院系(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教务处审核后报组织人事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放。未经学校同意各院系(部)自行聘任的兼职教师,不发放课时酬金。

第二十三条 兼职教师课酬由财务处按月通过银行汇入对方账户,每月的下旬前支付上个月的课酬,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四条 兼职教师的聘期一般为一个学期。每学期教学任务完成以后,各院系(部)要综合兼职教师的教学水平、学生评教、同行评教以及日常考评情况,对兼职教师进行考核评定,填写《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兼职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表》(附件6),各院系(部)存档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兼职教师聘用期满,聘约自动解除;

第二十六条 聘期考核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的兼职教师,经双方商定可续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7 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

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兼职教师计划申请表

2.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兼职教师教学能力考核表

3.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兼职教师情况登记表

4.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兼职教师协议

5.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兼职教师课时费结算表

6.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兼职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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