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旅游职业学院系(院、行政)分工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院工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深入推进系(院)分工会管理,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系(院、行政)分工会(以下简称分工会)原则上以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为单位,成立分工会和直属工会小组,在院工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各项工会工作。
第三条 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原则,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院工会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工会章程》和《院工会工作条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四条 维护本单位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分工会的基本职责。分工会要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教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维护教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和谐校园做贡献。
分工会在本单位要按照促进和谐发展、维护教职工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本单位教育事业的发展。
分工会的组织领导原则是坚持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是本院在职教职工或者与本单位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本人自愿申请,报院工会委员会批准,均可加入工会。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学院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养、法律服务、生活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工作会议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专业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学科研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会组织的团结,发扬艰苦奋斗、弘扬先进、团结友爱,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分工会提出,由院工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分工会委员会决定,报院工会备案。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十一条 分工会的基本职责和义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院党委和党总支的领导下,组织会员认真学习、理论联系实际、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理论与实践,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关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爱教育事业,发扬奉献精神。严谨治学,精心施教,增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执行学院工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主持分工会的日常工作。
(三)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单位必须建立党政工联席制度(系(院)务公开制度),分工会主席应列席参加有关联席会议,分工会应支持和督促系(院)实行院务公开。
(四)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要求,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五)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院教育教学事业,努力完成教学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
(六)围绕院党委中心任务和本单位实际组织教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文娱及体育等活动。
(七)积极配合党总支做好院级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九)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分工会经费,依法接受监督和审计。
(十)搞好分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加强对各工会小组的指导和管理,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分工会委员会由本单位全体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分工会委员会候选人可以由本单位党总支或院工会根据本单位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院党委和院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分工会主席由分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分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年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参加。分工会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或作出决议,决定必须以出席人数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分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按教研室(科室)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十五条 分工会委员会或会员大会进行选举可采用大会表决和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和等额选举的方法。
第十六条 分工会委员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设委员3-5人,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及分工,报院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 工会干部
第十七条 各分工会组织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教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学院改革发展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敢于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联系群众,自觉接受教职工的批评和监督。
(七)分工会主席除上述六条外,必须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在本单位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威信。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分工会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院党委党总支和院工会委员会有关决定、指示和措施;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向党总支、院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分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及提出的重大提议;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会经费的预算及财务支出;
(六)分工会机构设置、委员分工和工会会员会籍处理;
(七)必须由分工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条 分工会委员会对以下问题须向本单位党总支和院工会请示报告:
(一)分工会全年工作计划;
(二)召开会员大会的方案;
(三)全院性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一条 分工会要加强工会小组的建设和指导工作,选配好工会小组长。兼职工会干部每月必须保证一定的时间从事工会工作。加强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积极分子在工会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院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分工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分工会的活动经费由院工会按会员人数定期核发。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属院工会委员会。
(2014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