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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汇编

作者:编辑:审核:发布时间:2023-03-17浏览次数:






制度汇编





2023316日印发执行)

目   录


 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

1997213日国家教委、公安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维护高校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为教育改革和发展事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第三条  高校内部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高校内部保卫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

第五条  高校内部保卫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任务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高校内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2.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管理在校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  高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下列校园秩序管理和内部保卫工作制度:

.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等重点部门和部位的保卫制度;

.防火安全制度;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使用制度;

.秘密产品、材料、文件、图纸、资料、印章等的保密和管理制度;

.现金、票证、物资、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宿舍、教学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及校内文化、商业、服务网点的治安管理制度;

.校内集会、讲座、布告栏、学生社团、勤工助学、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制度;

.校内计算机及电化教学设备的管理制度;

10.外籍教师、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和管理制度;

11.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和更新等保证安全技术设备处于良好戒备状态的制度;

12.内部保卫工作的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13.对师生员工进行各种安全教育的制度;

14.其他需要制定的保卫工作制度

15.根据各自相关内容提交相关责任书制定。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高校党委和校长在学校内部保卫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当地治安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部署;

.制定和实施高校内部保卫工作制度,组织和督促学校各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检查各项内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内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采取的消除各种不安定事端和治安隐患的措施;

.决定或向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九条  高校设置保卫部、处(科)。保卫部、处(科)作为党委的保卫部门和学校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高校的管理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

高校要加强对保卫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保证业务经费,改善装备条件,不断改善保卫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十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可设在学校保卫处(科)。

第十一条  高校可组建校卫队或聘请保安人员,以加强校园治安的防范工作。校卫队统一着装。校卫队和保安队由高校保卫部门领导和管理,执行守卫校门、校园巡逻、维护校园秩序和守护重点要害部位等任务。

第十二条  群防群治,搞好内部防范。高校各部门、单位都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建立健全治保组织,发挥治保会的作用。高校可吸收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组成学生治安服务队,也可组织教工治安联防队,配合学校保卫部门加强对学生宿舍区、教学区、科研区和校园内家属区的治安防范。

第四章  奖惩和违纪处理

第十三条  对内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学校应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但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高等学校可依据校规校纪和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它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本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十八条  对高校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处理,被处理者不服的,可向校内有关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高校保卫部门和校卫队、保安队在执行任务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校内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校内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学校安全和政治稳定,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师生生活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是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运用各种切实可行的手段,加强治安管理,优化育人环境,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现象,保证学校稳定和师生员工安全。

第三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教育为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在党委和校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学校主要党政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头负责,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全校上下逐级负责,师生员工人人有责”的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学校安全,师生满意”的工作目标。

第五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法制教育,增强师生员工遵纪守法观念和法制意识;加强纪律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师生员工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和安全防范能力,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

(二)加强校园治安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努力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治安秩序;

(三)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校园内发生的案件和事故,依法打击各类危害学校稳定和师生员工安全的犯罪活动,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等组织的建设,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五)及时、稳妥地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切实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学校政治稳定治安安定;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校内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现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综治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政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学校综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保卫处承担各项工作职责。主要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处理日常工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事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由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分管治安保卫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二级学院的各个年级应建立以安全员、信息员、消防员为成员的“治保小组”。

机关各部门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根据自身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小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综治领导小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统一领导学校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对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网络,加强综治队伍业务建设,部署、督促、检查全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与各单位(部门)签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责任书》。

(五)分析校园治安状况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研究制定相应措施,指导、协调全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  校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职责:

(一)负责门卫管理、校园巡逻、要害守护、安全教育以及防火安全、交通安全、治安安全、涉外安全、网络安全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单位的日常安全防范和群众性治保组织工作。

(二)制定、落实学院治安保卫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经常开展安全检查,抓好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和事故隐患整改等工作。

(三)经常开展敌情、社情和治安形势教育,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四)积极协助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查处发生在校园内侵害学校稳定和师生安全的案(事)件、事故,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治安保卫委员会、部门治保工作小组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二级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和部署工作任务,并督促实施。

(二)调查、分析本部门、二级学院的治安状况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研究、制定相应措施。

(三)建立健全部门、二级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网络和责任体系,与下属单位签订三级《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责任书》,保证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层层落实。

(四)加强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道德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做到全年无重大治安案件,无火灾事故,无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五)做好本部门、二级学院的内部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及治安性灾害事故的发生。

(六)及时调解、处理师生员工中的各类矛盾纠纷。

(七)加强本部门、二级学院师生中的安全信息网络建设,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对出现的不稳定苗头及时向学院有关部门汇报。

(八)做好本部门、二级学院轻微违法、违纪教职工和学生的帮助转化工作。

(九)完成院综治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党办、院办职责:

(一)督促各单位落实学院党委和行政及上级有关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与省、市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二)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依法治校以及维护国家安全和保密宣传教育,督促、检查、指导各单位做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宣传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校政治思想、道德教育、法制宣传和校园文化建设等工作的协调和指导,认真做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舆论宣传工作,营造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校园舆论环境。

(二)广泛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单位等活动,教育广大师生员工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清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

(三)充分发挥网络、广播和校刊等传播手段的优势,不断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宣传教育。坚决制止反动、色情、淫秽、暴力、凶杀、封建迷信等音像节目的制作和播放。

(四)加强对报刊、宣传橱窗等舆论宣传阵地的指导与管理,杜绝不健康内容的传播。协同有关部门抓好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建设。

(五)加强与各级宣传、司法等部门的联系,完成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门职责:

负责学生经常性的法纪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中的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抓好学生宿舍的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维护学生安全和权益。组织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大学生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负责做好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工会职责:

负责民事纠纷调解、职工来访来信工作,抓好民调组织建设,认真做好教职工内部矛盾的疏导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防止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协同有关部门对教职工加强形势政策、法制、道德和纪律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第十六条  团委职责:

切实抓好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认真推动全校法制教育的深入开展。加强对学生组织的各类刊物的管理,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制止各种反动、色情、淫秽、暴力、凶杀、封建迷信的文学、美术、音乐、摄影、戏曲等作品的传播,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文化宣传和娱乐场所的管理,打击取缔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对违纪团员的教育和处理,协助有关各方积极教育挽救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失足青年,认真做好后进青年的教育转化工作。促进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互相衔接、有机结合的大学生教育网络的形成,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注意发现各类自发组织和非法组织,并及时报告学校和保卫部门。

第十七条  纪委、监察部门职责:

加强对各部门贯彻执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积极参与校园内发生的重、特大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种安全事故的调查,重点查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职责:

会同纪委、监察等部门把校园治安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内容,做好考核、检查工作;贯彻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追究制,对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轻微违法、违纪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从加强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入手,对轻微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促进转化。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规范劳务用工,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职责:

按照创建安全财会室的要求,落实人防、技防等各项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有关现金管理、票证和印鉴管理、保险箱柜管理等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后勤管理部门职责:

参与对校容、校貌的综合治理工作,促进校园环境美化和治安秩序的稳定,搞好师生的生活服务。根据校园治安的需要,基本建设应将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纳入设计标准,加强防范建设,减少安全隐患。负责对学院内,水、电、气使用管理并做好安全检查加强对校舍的安全防范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出租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制止非法经营活动。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治安、安全教育和管理,做到用工要有“三证”,并层层落实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

第二十一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当认真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积极参加群防群治活动,及时检举、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对正在实施犯罪或发现通缉、追捕的人犯应扭送公安机关或学校保卫部门。

第四章  考核与奖罚

第二十二条  学院依据年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制定具体考核细则,于每年年底前,对各部门、二级学院完成责任书情况进行年度综治工作考评。

第二十三条  实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案(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学校安全和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的单位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实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行政责任追究的处理有:通报批评、党纪处分、行政处分、一票否决由学院根据综治领导小组意见作出决定,有关部门负责执行;应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的,由纪委、组织人事处、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政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有特别贡献者学院将上报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一)预防和制止案(事)件或事故的发生成绩突出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人员,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有功的;

(三)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避免重大恶性事件发生的;

(四)对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建议,被采纳后社会效果显著的;

(五)其它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因疏于防范或管理混乱,发生重、特大案(事)件、事故的;

(二)治安状况混乱或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重大治安问题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因拒不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重、特大案(事)件、事故的防范和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因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重、特大案(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和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对照本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特大案(事)件和事故的肇事单位和人员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校纪校规,尚未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学校有关部门依据校纪校规和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保卫人员在工作中应遵纪守法,文明执勤,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有违纪乱纪、玩忽职守、假公济私行为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年度划拨综治工作专项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奖励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见义勇为的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创建平安、文明校园,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来人员、车辆、物资进出校园必须出示相应证件、证明,经门卫审验、办理手续后方可通行。严禁爬越围墙、翻越校门,或将物资掷出围墙外带出。

二、在校园内,对没有证件的可疑人员,校园保安和师生员工有权查询。被查人员须接受查询,如实说明情况。

三、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它活动,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从事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活动。

四、校园内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偷窃、耍流氓、起哄闹事、摔砸物品及封建迷信等违纪违法行为。

五、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豢养宠物,不得从校外把宠物带入校园玩耍。

六、严禁在校园内非法集会、演讲、示威游行、静坐和张贴大小字报,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学生不得成立同乡会。

七、全院性的大型活动,院办通知保卫处,保卫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凡经院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较大型的文娱、体育、集会或对外开放性活动,主办部门须事先向保卫处备案,按照“谁主管(主办部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工作,维护好现场秩序。

八、未经院领导、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任何个人和社团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经商,不得对校外人员开设诸如文娱、体育培训、文化补习、业务训练等活动,不准接洽校外人员来校演讲或从事文娱、体育、竞赛等活动。严禁在校园内散发广告、传单和叫卖推销物品。

九、对维护学院治安工作表现突出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订)


19984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10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10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自200951日起施行;依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

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七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51日起施行。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有关交通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机动车辆的管理

(一)本校机动车辆(含教职工私家车)及时到保卫处办理车辆自动识别门禁手续。

(二)长期在校内从事经营的进出车辆,向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后,可到保卫处办理车辆自动识别门禁手续。

(三)其它外来车辆须按《南京旅游职业学院门卫管理规定》,凭有效驾驶证件换领“南京旅游职业学院汽车通行证”(蓝色),经登记后进入校园。

(四)严禁无牌无证车辆进入校园。出租车不允许进入校园,如有接送病人,运送重物等特殊情况,需主动说明,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后换证进入。

(五)在校内举办较大规模的会议、活动等,外来车辆较多的,由主办部门提前与保卫处联系,以便共同商讨车辆行驶路线和停车地点,必要时保卫处应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六)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进出校门时,门卫执勤人员应主动疏导,确保顺畅通行。

(七)机动车(含轻摩)在校园内行驶时,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35公里/小时,主动避让行人。任何车辆在校内行驶时禁止鸣号。

(八)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包括汽车、摩托车、助力车)、练习开车和试刹车;严禁酒后驾车;严禁逆向行驶;严禁超速超载。

(九)机动车辆出校门,必须配合门卫检查,凡携带公物出门,必须凭保卫处签发的“出门证”,经门卫查验后放行。

(十)教学、办公区域的车辆,在3号教学楼后的停车场停放;学生公寓、食堂等生活区的车辆在生活区主路段靠边停放。

(十一)机动车进入校园后,必须服从值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园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消防通道上乱停乱放,阻碍交通。车辆停放时,须拉紧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

(十二)确需在校园内过夜的车辆,应征得保卫处同意,在指定区域停放,车辆及车内物品的安全由车主负责。

(十三)驾驶人员不遵守学校管理规定,无理取闹、打骂管理人员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一)进入校内的非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

(二)进出校门时,须下车推行;载公物出门时,凭保卫处签发的“出门证”放行。

(三)非机动车辆须靠右行驶,不准骑车带人,不准骑快车,不准双手离把或扶身并行;不准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不准骑无刹或车刹失灵的车。

(四)所有非机动车应有序停放在自行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区域内。严禁乱停乱放,影响交通和校容。学生公寓、教学楼、办公楼等建筑物内禁止停放各种车辆。

三、凡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含机动车、非机动车)都必须严格遵守校园交通标志(含道路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警示、交通标线等),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对不服从管理或无理取闹者,送交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

四、机动车辆通行证管理

(一)“南京旅游职业学院汽车通行证”是机动车辆出入校园和在校园内停放的唯一许可凭证。

(二)学校公车通行证的办理,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保卫处审核并登记备案后发放。该证件可长期使用。

(三)学校在职教职工私家车通行证的办理,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驾车进入校园的。

2.须持驾驶证和行驶证,经保卫处审核并登记备案后发放。

该证件实行年审制度。

(四)经营承包、工程建筑等单位的车辆须持学校主管部门的证明,经保卫处按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办理通行证(蓝色)。该证件实行年审制度。

(五)无牌照的汽车、摩托车一律不予办理校内通行证。机动车辆的通行证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六)自行车(含电动车、助力车)、摩托车管理的具体办法另作规定。

五、机动车辆进出校园违规处理规定

(一)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不得超速行驶,超速一次给予口头警告;超速二次给予书面告知书;超速三次的给予书面告知书并抄送所在部门领导,同时此车辆纳入进出校园自动识别系统黑名单。一个月后向所在部门书面申请,经保卫处同意后解除车辆自动识别系统黑名单。

(二)机动车进入校园内不得乱停乱放,按规定位置停放以保卫处划定停车位为准;违停一次的张贴车辆违停告知书,违停第二次的在张贴违停告知书的同时抄送部门领导,违停第三次的在全校安全工作会议上通报批评。

六、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校内经营场所
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内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维护经营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治安、消防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内经营场所的开设,必须经学院批准,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及相关手续;必须符合防火、防盗的要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在校园内设点经营。

二、经营场所的经营范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严禁超范围经营,严禁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严禁违法经营。违反此项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经营者承担一切责任,且校方有权与其终止合同。

三、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安全保卫工作原则,校内各经营场所的承包人,必须和学院主管部门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责任,并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加强防范,防止火灾事故和盗窃、流氓滋事、打架斗殴案件的发生。

四、经营场所除按规定配足灭火器材外,还应加强演练,培训有关人员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将灭火器放在明眼、易拿的位置,便于应急使用。

五、经营场所要严密防盗,安装必需的防盗设施,大额现金不能存放过夜。

六、经营场所的管理人员要经常教育员工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文明经商;严禁在销售活动中与师生员工发生冲突,造成人身伤害。

七、经营场所的运送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南京旅游职业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在校园内要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防止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八、学院保卫处负责督促、指导各经营场所承包人落实上述规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校园大型活动
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校内大型活动的组织管理,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确保各类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校园大型活动主要指校园内召开各类大型会议、举办各类大型活动、招生面试、就业、实习“双选”、放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及较大规模的各种教学活动等。

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须经院领导批准,并于活动前两天报保卫处备案报送表格于保卫处网页附件下载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应对所举办活动的安全全面负责。要制定安全工作方案,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要求和应急措施,组织好一定数量的执勤人员。如因管理不善而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人责任。

校外单位借用校内文化活动场所和群众性文体活动场地,应经院领导批准,保卫处备案。

师生员工参加大型活动,应自觉遵守学院各项管理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文明礼貌,服从管理。

严禁携带枪支弹药匕首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活动场内。严禁在场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起哄闹事破坏公物;室内禁止吸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活动期间,主办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方案,落实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扰乱公共秩序者,应及时制止;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的,交保卫或公安机关处理。

大型活动场所必须符合消防有关规定的要求,消防器材和设备必须完好,各疏散通道畅通,安全通道标志醒目。如遇火情,应果断采取扑救疏散等应急措施。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公规〔20163号)和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宁公规〔2017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保卫处受公安机关委托负责本校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办理本校集体户口的登记、迁移和管理工作,协助派出所掌握本校集体户口变动情况,向本校人员进行遵守户口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  户口管理是一项政策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其管理人员应主动争取公安机关的帮助、指导。严格依法办事,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勤政廉洁,务实高效。

第二章  入户与管理

第四条  可入户人员及必备条件:

凡考取学校并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新生和新进我校工作的教职工及其他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均应凭有效证件及时申报办理集体户口,并接受日常管理。

(一)考取学校的新生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校学生集体户,入学时统一办理。

(二)放宽大学生户口迁移条件,学生在校期间可办理一次户口从原籍迁入校学生集体户。

(三)教职工系学校集体户口,其配偶户口非南京家庭户且在南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其子女可报学校保卫处审批后申报落户校教职工集体户口。

(四)其他应当入户或根据公安机关规定有变动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五条  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所填内容须全部电脑打印。

(二)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身份证编号等内容必须齐全、准确、清楚,姓名必须与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或报到证相一致,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三)籍贯、出生地应具体注明省(市)、县(市)。

(四)所持户口迁移证应盖有当地公安局和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第六条  入户程序

(一)新生入学集中办理落户,自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信息采集表、一张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办理。

(二)学生在校期间个人中途办理落户,持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校生证明以及招生名册、学校保卫处出具的同意迁入校学生集体户证明等材料至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

)凡调入学校申报落校教职工集体户口的教工,由人事处批准,凭户口迁移证、报到证或调令、身份证、备案表,符合公安机关入户条件者保卫处将出具同意迁入校教职工集体户证明方可办理落户。

)教职工子女办理落户,凭医院出生证、房管局出具的无房产证明、教职工双方户口、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至学校保卫处申请,符合子女挂靠校教职工集体户条件者保卫处将出具同意迁入证明方可办理落户。

第七条  遗失户口迁移证的,根据迁出地户口迁移证存根,由我校保卫处出具未落户证明,回原迁出地派出所补开户口迁移证后,给予登记入户。

第八条  凡毕业和调离我校的人员,应按时将户口迁出,未按时迁出人员的户口属滞留户。保卫处不出具任何与户籍相关的证明。

第三章出具户籍证明的规定

第九条  办理身份证、购房、结婚、参加考试、办理护照和公证等事宜的教职工和学生,可到保卫处借出户口。

第十条  学生凭身份证或学生证,教职工凭身份证直接到保卫处办理。

第十一条  户口单页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持有人因保管不善,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第四章身份证的办理

第十二条  凡户口属我校集体户口的教职工和学生,可向保卫处申请办理身份证。

第十三条  身份证办理规定:

(一)申领:十六周岁以下学生可由监护人陪同携带相关材料自愿办理身份证。年满十六周岁的学生,须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户口所在地分局(派出所)办理。

(二)遗失补办及换领:由本人持学生证和“常住人口登记表”,换证还须持旧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分局(派出所)办理。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的须同时补办正式身份证。

第五章  户口迁出

第十四条  户口迁出手续办理规定:

(一)学生在校期间,可持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准迁证、学校保卫处同意迁出的书面意见申请将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迁入本人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地与原籍地不在同一省辖市的,按市外迁入政策办理。

(二)毕业生离校迁出户口,根据招生就业处学生就业分配方案或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证。

(三)学生因退学迁出户口,须凭学校的退学通知书办理户口迁出。

)因工作调动原因迁移集体户口的教职工,需办完离校手续后到保卫处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办理户口迁出。

第十五条  户口已迁出的毕业生要求变更户口迁移证上迁往地址的,必须持新地址的报到证,向分局(派出所)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凡户口迁移证过期未落户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到分局(派出所)办理延期;户口迁移证遗失的,到迁出地派出所查找迁移存根,个人提出申请,经分局(派出所)审批后可以补发新迁移证。

第六章  户口注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注销户口:

(一)参军:入伍前,由本人或亲属持入伍通知书办理。

(二)死亡:持死亡医学证明办理。

(三)出境定居:凭公安局出入境部门审批注销通知办理。

(四)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如因公安机关政策和规定发生变动则以变动后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外来务工
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安全,减少和杜绝外来务工人员中违法乱纪案件火灾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成建制或零星在我校从事建筑施工劳务输出经商服务等劳务活动的不属于学校编制的外来人员。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应把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教育管理纳入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

(一)严格用工手续。不得聘用无身份证无务工许可证或来历不明的人员。必要时用工单位可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现实表现进行政审调查(向务工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发出的函调信由保卫处协助办理),确保每个外来务工人员“来历明,身份清”,严防犯罪嫌疑人以务工名义混入学校,危及校园安全。凡有违法犯罪记录及可疑情况的,不得聘用;已聘用的要予以辞退,并同时向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

(二)必须对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防火防盗防意外伤害防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严防各类事故(尤其是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要建立治保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并接受保卫部门检查指导。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外来务工人员自觉遵守“外来务工人员守则”(具体内容见本规定第三条)。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解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外来务工人员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负责调解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

(六)各用工主管单位在成建制务工单位或外来务工人员进校七日内,须与其办理有关治安管理手续:

1.填写“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见附件1)并报送保卫处备案,同时办理《临时出入证》;

2.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与成建制务工单位)(见附件2)并报送保卫处备案。

(七)协助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查处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八)做好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中的其他有关工作。

外来务工人员必须遵守以下条款: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服从校方管理,配合学校及用工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二)自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搞好安全生产,严防发生灾害性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

(三)不得私拉乱接电源,不准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等违章电器设备;用炊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不在施工场地或住地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私拿或破坏公物,不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和正常生活。

(五)进出校门要主动出示《临时出入证》,遇管理人员查验时不得拒绝。

(六)《临时出入证》不得转让转借涂改和伪造;更换聘用单位或离校时,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七)不得擅自留宿他人或亲属,严禁男女混住。

(八)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查破各类治安刑事案件。

奖励和处罚

对在外来务工人员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或必要的物质奖励。

用工单位负责人不重视对本单位务工人员的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管理不善,导致外来务工人员中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外来务工人员中如有触犯国家法律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的,将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用工部门是学校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凡在学校务工的各类外来人员均须自觉服从管理,不服从管理或无理取闹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监控中心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各监控系统功能,维护监控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工作时间严禁脱岗,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不得在监控室闲聊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值班室内严禁吸烟。

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范围、时间布防、撤防,做好必要的资料录像,当班时发生的异常情况要认真准确、详细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四、值班人员负责治安和防盗监控,能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故障、隐患。警情发生后及时报治安科、校卫队值班人员处理,重大事项及时报处领导。

五、爱护设备,保持室内清洁,认真交接班,同时做好记录。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尽快消除校园突发事件的危害,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和上级有关高校安全稳定工作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所称“校园突发事件”是指危及校园正常秩序和安全稳定的突发性意外事件,如校园内出现非法游行、示威、集会、请愿事件;校园内出现敌对组织信件及张贴有害标语、大小字报事件;校园内出现严重的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事件;校园内发生自杀、自残、自虐事件;校园内发生重大失窃、交通事故、火灾事件;校园内发生突发性疾病、食物中毒或群体性流行疾病事件等。

二、本预案是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的主要依据。

三、校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全力投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校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原则

校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及早发现、及早控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方法得当、措施果断”的原则。

五、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一)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简称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同),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部、教务处、学工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工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办和保卫处。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了解和掌握校园突发事件的情况,控制事件局面,阻止事态发展,研究处置策略。

2.组织和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突发事件,并及时将重大恶性突发事件向上级报告、请示。

3.密切配合公安、防疫、医疗等机构对事件的处理。

4.组织协调事件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5.认真总结事件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二)工作机构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和相关二级学院为校园突发事件处置的工作机构。工作机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

1.院办:负责信息搜集、整理、上报和校内力量调集、协调工作,协助校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2.宣传部:负责事件对外口径拟定和媒体报道扎口工作。

3.保卫处:负责校园秩序管理和现场保护、事件调查、协调工作,必要时做好与警方的联络工作。

4.学工处:负责学生突发事件的相关工作。

5.组织人事处、工会:负责教职员工突发事件的相关工作。

6.教务处:负责教学秩序管理工作。

7.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保障和与防疫、医疗等机构的联络工作。

8.相关二级学院:负责二级学院处置力量组织、事态平息、事件调查、善后处理和安全稳定等相关工作。

9.各二级学院、部门:负责广泛收集和及时了解师生的思想动态,密切注意和切实掌握可能引发事端的隐患,发现苗头,及时报告,组织力量,深入跟踪,力争把矛盾化解在本部门;按照与学校签定的安全工作二级责任书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

六、隐患排查与信息报告

1.各二级学院、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可能引发事端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向保卫处备案。

2.院办、保卫处要认真做好校园安全稳定动态信息的及时收集和传递工作,对可能引发事端的重要信息要及时报告。

3.校园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值班人员和发事部门负责人,值班人员和发事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应当立即报告院办和保卫处负责人,重大事件院办、保卫处负责人接报后应当立即报告学校主要领导。紧急情况下现场人员可越级报告学校主要领导。

4.发事二级学院、部门要及时向学校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供与事件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为研究制订应急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七、应急响应与紧急处置

1.根据校园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和可控难度,原则上按照分级响应、分级处置的原则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紧急处置工作。

2.二级学院、部门内部发生的突发事件,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组织实施紧急处置工作。

3.突发事件的事态严重或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学校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实施紧急处置工作。

八、处置程序与应急措施

(一)处置程序

1.二级学院、部门在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的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本二级学院、部门相关人员到达信息原发地,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摸清事件当事者、附应者和行动计划,为学校制定处置办法提供依据。

2.院办和学校值班干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召开紧急会议,通报情况,派员到信息原发地控制现场,防止事态尽一步恶化;深入了解事件情况,为学校制定处置办法提供依据。重大事件可边组织边报告。

3.院办、保卫处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报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应急措施

1.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院办、保卫处负责详细记载上级有关指令和信息传递等工作。

2.紧急派出工作人员分工负责进入突发事件现场,随时掌握事件动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3.依法阻止在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和散发传单等活动。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同时组织力量及时处理,并派专人秘密守候巡视。经处理的大小字报、传单尽量保持完整,并交保卫处列档保存。力争在现场查清张贴者和作者。

4.对国内外敌对组织邮寄的有害信件、传单、刊物等,收件人不得外传和隐瞒,应及时送交保卫处,由保卫处负责交公安机关处理。

5.保卫处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校园内发生的违法突发事件进行摄影、录像、录音等取证工作。

6.加强门卫管理,严格外来人员登记、验证制度,对非法串联的可疑人员要立即弄清情况,阻止入校。

九.应急结束与善后处理

(一)应急结束

校园突发事件事态得到控制,次生、衍生事件基本消除后,经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处置人员撤离现场。

(二)善后处理

1.校园突发事件妥善化解后,有关二级学院、部门应当及时落实人员跟踪事件当事人,尽一步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巩固应急处置成果,确保校园秩序稳定。

2.发事二级学院、部门,在事件化解后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调查事件情况,并将事件全过程整理成书面材料上报和备案。

十、严格纪律,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1.全校所有上班人员和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工作岗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绝不允许擅离职守或自行其事,严格请示、报告制度。

2.学校党委指定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发布经调查核实后的有关事件信息,任何人不得随意传播未经核实的有关事件信息。

3.在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及时到位而未及时到位的,学校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保证学校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能够高效、有序地开展事故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师生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市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发生在校园内或学校公车及租用车辆在师生上下班、外出集会、参观、学习等途中所发生的伤3人或亡1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为本预案的适用范围。发生此类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二、应急组织及职责

1、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党委书记、院长;

副组长:副书记、副院长;

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工会、学工处、保卫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及相关系部负责人。

职责:及时了解事故的情况,掌握动态,协调各方力量,对事故的处置实施强有力的指挥。

2交通事故工作小组

组长:分管院领导;

工作小组成员: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工会、财务处、学工处、保卫处及相关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

职责:(1)负责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联系交警和急救中心,并和伤者家属取得联系;

(2)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3)配合交警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4)负责做好伤者家属及事故的处理工作。

3交通事故抢救小组

组长:分管院领导;

小组成员:后勤管理处、医护人员等;

职责:对伤者紧急施救并负责联系转送医院抢救。

三、应急处置工作原则

1接报重大交通事故的信息后,领导小组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展开救护工作,把事故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减少到最低限度;

2应急处置应坚持救人第一的原则;

3应急处置相关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全力投入。如因责任心不强,处置方法不当,造成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大的现象,要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追究。

四、应急处置的工作程序

1、有人员伤亡重大事故

1)当事人或现场师生立即将事故地点、人员伤亡情况报以下部门:

交通报警:122

校办公室:58096811保卫处:58096866

2)工作人员问明情况,通知校医院大夫、保安巡逻队人员去现场,并通知院、处领导、伤亡人员单位领导;

3)事故现场:医务人员立即抢救伤员,工作人员拨打120119将伤员送医院,死亡事故由公安机关处理,保安人员保护现场,维持秩序、疏导交通(备灭火器);

4)安办工作人员请交警协助处理事故;

5)安办工作人员整理本次事故材料上报地区安办、校留档备案。

2、无人员伤亡一般事故

1)当事人将事故地点报以下部门:

校办公室:58096811,保卫处:58096866

2)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确认并调解事故;

3)保卫处出具事故证明材料;

4)填写校园交通事故表留档备案。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防火应急预案


为了认真贯彻《消防法》,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火灾的能力,在突发火灾事件中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把火灾的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预案。

一、火灾扑救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学院法定代表人

副总指挥:分管院领导

工作小组:灭火行动工作小组、疏散引导工作小组、通讯联络工作小组、安全救护工作小组、善后处理工作小组。

1)灭火行动工作小组:

组长:保卫处处长

成员:保卫处人员、全体义务消防队员

2)疏散引导工作小组:

组长:学工处处长、保卫处处长  

成员:学工处、保卫处人员、辅导员及物业管理人员

3)通讯联络工作小组:

组长:院办主任

成员:院办工作人员

4)安全救护工作小组:

组长:后勤处处长

成员:后勤处、医务室工作人员

5)善后处理工作小组

根据火灾程度和伤亡,财产损失情况,由指挥部决定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善后处理工作。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火警电话:119,学院保卫处消控室电话:58096869)。报警需说明起火地点、火灾情况等信息。

接警后相关人员要立即通知配电房切断电源,及时赶赴现场组织灭火,对受灾人员和财产进行抢救。视火情拨打“119”,并立即向指挥部领导汇报。通知门卫加强管理,控制入校人员;在交通路口派人引导消防车辆,校园内实行交通管制。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1、打开消防通道门,充分利用建筑消防设施(防火门、应急灯等)和其他防烟物品(口罩、湿毛巾等),正确引导和帮助火场内人员逃生和自救。

2、对被火灾围困的人员应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加以营救。火灾现场非救护工作人员应立即撤离,以防房屋倒塌伤人等现象的发生。

3、火灾现场及周围的物资要及时抢运到安全地点,并安排专人看管。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1、切断电源,了解火情。

2、充分利用火场内现有的灭火设备和一切可用于灭火的条件进行扑救。

3、无法及时扑灭的火情,要想法控制火势蔓延,争取时间,等待外援,尽量减少损失。

五、通讯联络、安全救护程序和措施

通讯联络人员要到现场,负责对内外联络。安全救护要对受伤人员及时进行医疗处理,对重伤人员及时抢救或送往医院。学院各种车辆统一调度,接到任务立即出发不得延误。及时与120救护中心和医院联系,做好抢救工作。

六、做好善后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火灾现场要有专人保护,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出现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火灾,由学院院办、学工处、后勤处、保卫处等部门组成事故处理小组,负责处理或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有关善后工作,保障学院的安全稳定。





 门卫管理暂行规定


一、本校教工(含临时聘用人员)凭工作证进入校园,本校学生凭学生证或校园卡进入校园,进修、培训或经营、施工等外来人员(在校时间在半个月以上),凭出入证进入校园。

二、外单位人员来校联系工作或会客,必须凭进校码或介绍信等证件,并经被访者同意后办理会客登记手续后进入校门,离校时将经接待人签字的会客单交门卫执勤人员验收。
三、校内机动车辆由1、3号门进出校园,骑自行车出入校门必须推行,机动车出入校门应减速通行,夜晚行至校门时关闭远光灯;校外单位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校园,因需要进入校园的须换校内通行证进入校内,进校门时须在标志线处停车,并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履行登记、受验手续。车辆停放须按指定范围停放,所有车辆、人员都必须遵守校内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出租车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校园。

、凡携带公物出门,必须主动接受门卫的检查,出示有关部门、二级学院签发的《出门证》方可带出。

、流动商贩和营销广告传单散发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校园。门卫执勤区域内不允许摆摊设点。

、凡在校内组织有校外人员参加的各种活动,主办部门必须于活动举办前一天(大型活动为前两天),书面告知保卫部门,以便门卫执勤。

、国内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凭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与校负责接待的部门联系后,方可进校采访。外国和港澳台的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有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公室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前与院长办公室、宣传部联系,经准许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八、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门卫管理规定》值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知


各部门:

为规范我院电动车出入和停放管理,维护校园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校园安全和师生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南京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南京市助力车管理办法》及《南京旅游职业学院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助力车)、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所有在校教职工(包括经营服务单位人员)、因公进入学校,并在校园内通行、停放的电动车,校园巡逻用车除外。

二、具体要求

1)所有无电动车车牌车辆请停放至校外可停车区域;进校车辆请有序停放至车棚或划线区域,禁止电动车进入操场、马踏飞燕广场、教学楼等内部区域;禁止携带电动车电源到宿舍、办公室等室内场所充电。

2)进出校门的电动车,需服从门卫值班员的指挥,必须证照齐全、登记手续完备,车况良好,否则禁止进入校园。

3)因公(维修、送货等)事宜进出校园的电动车,需在门卫登记后由相关单位人员引导进入,并有序停放至指定区域。

4)校园内禁止骑车带人,不准双手脱把或手中持物骑车;不准扶身并骑、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进校后靠右侧通行,严禁抢占机动车道行驶。电动车进入校园后,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特殊地段(拐弯、路口等)需减速、谨慎驾驶,预防事故发生。

三、违规处理

1)进入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相关规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师生人身伤害或校园公共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驾车者承担。

2)加强门卫查验和校园内的巡逻督查,巡逻人员负责检查校园内的车辆停放情况,对无牌、无证、未登记车辆或违反上述规定行驶和乱停乱放的车辆:

1、第一次违规的,暂扣违规电动车3天;

2、第二次违规的,暂扣违规电动车7天;

3、第三次违规的,禁止再次进入校园。





 关于南京旅游职业学院监控录像
调取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公安机关等外单位工作人员需要查看、调取和复制监控视频的,应履行登记手续、涉及校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时应逐级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其他部门或单位因公需要查看、调取和复制监控视频的,应持有介绍信或经保卫处同意。

三、学生或教职工个人需要查看监控视频的,由学生或教职工个人提出申请,需填写《监控调看申请单》(保卫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学生由责任辅导员审核、教职工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并加盖所在学院(单位)公章,报保卫处审批。

四、学生或教职员工个人遇有突发性案(事)件来不及审批的,可电话征求责任辅导员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意见,并经保卫处同意后,由本人填写承诺书承诺补办审核手续,可先行查看,手续后补。

五、学生或教职员工个人查看监控视频时

能超过1人,不得对监控视频图像进行拍照、摄录、复制。

六、调阅校内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及敏感案(事)件的,须经保卫处处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阅。

七、负责调阅视频监控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操作流程,对相关过程做好详细记录。

八、严禁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外泄露视频监控内容,严禁私自拷贝视频监控资料。因个人原因导致视频监控资料泄露,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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