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2018〕14号
关于做好2017-2018学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申请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
为做好我校2017-2018学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请各院(系)组织学生完成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二、申请时间
2018年3月8日——3月13日
三、申请贷款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学生本人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2份(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及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或任课教师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需两名教师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学生证复印件1份,带照片页、基本信息页的复印件(复印在一张纸上);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本年度《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件(需加盖乡(镇)政府或者街道民政部门印章,并有经办人员签名和签署日期。表中所有内容均需填写,没有项可写“无”);
(四)学生本人手写的贷款申请书(申请书要求详细写家庭情况以及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原因。学生如有曾用名,申请书落款签名处需要把曾用名签在现用名旁边);
(五)家庭户口本主页、父亲页、母亲页的复印件;
(六)申请人本人户名的工行卡复印件(在复印件下面空白处,用黑色签字,并手写该银行卡号);
(七)提供法定监护人(父亲和母亲)手写并签名的同意学生申请贷款的书面证明,落款处附联系方式和居住地址;
(八)学生在校成绩单。
上述各项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经办银行审核后一律退回,不予办理贷款。
四、工作要求
(一)3月8日-3月13日
1.符合条件的学生向院系提交申请材料,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要求。
2.院系接受学生的申请,并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各院系应严格审核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真实、以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二)3月13日
各院系将《国家助学贷款人员名单统计表》电子版上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学生的申请材料及《国家助学贷款人员名单统计表》纸质版。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并公示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学生名单。(复审及公示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统一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与代借据。(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银行收取申请贷款学生的申请材料、填写完整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与代借据,并进行审批。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通过银行批准借款的学生名单通知到各院系,各院系要及时告知学生本人。
(七)借款合同和代借据经银行审批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到各院系。各院系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合同和代借据发给借款学生本人保存。
四、注意事项
(一)通过2017年新生“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且已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2017级新生,无需再次申请。
附件 1.国家助学贷款人员名单统计表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