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院(系)、各部门: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苏教规〔2012〕13 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现就做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年度检查和结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工作安排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1.2017 年立项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 2.2016 年立项、未通过 2017 年年度检查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 3.2017 年立项且尚未结项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和专题研究项目(以下统称“一般项目”)。 上述项目中,已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研究任务,相关成果经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初审达到结项要求的,不参加年度检查,直接按结项要求申请办理结项。 (二)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在研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 2.阶段研究成果完成情况; 3.已出版或发表成果的正确标注情况; 4.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如项目研究过程中有重要事项变更,项目负责人须填报《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附件 1,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经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批准。对未按《项目任务书》约定进度开展研究工作、研究成果未正确标注的项目,学校管理部门将重点加强跟踪管理、督促整改。 (三)年度检查材料的填报办法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负责人对照《项目任务书》,填写《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年度检查报告书》(附件 2,以下简称《年度检查报告书》),同时将正确标注的相关研究成果原件及复印件报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审核。 年度检查材料包括:(1)《年度检查报告书》《项目任务书》《变更申请表》(如有)和经盖章确认的阶段研究成果复印件 1 套,所有材料按序用 A4 纸双面印制并装订成册;(2)《年度检查报告书》电子版 1 份。对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阶段研究任务,暂未达到年度检查要求的重大重点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延期参加年度检查的书面申请,经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一般项目的年度检查由我校自行组织。 二、结项工作安排 (一)结项范围 已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研究任务,相关成果经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结项要求的项目。 (二)结项材料的填报办法 项目负责人对照《项目任务书》,认真填写《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报告书》(附件 3,以下简称《结项报告书》),同时将正确标注的研究成果原件及复印件报学校科研处审核。《结项报告书》中的项目组成员需与《项目任务书》中的项目组成员一致,如有变更的,需附经省教育厅审核盖章的《项目变更申请表》,未办理变更手续不得增列人员作为项目组成员认定结项。未正式出版的书稿、未经采纳批示的研究报告须经专家鉴定并附《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表》(附件 4),方可作为项目研究最终成果申请办理结项。 结项材料包括:(1)《结项报告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变更申请表》(如有)和经盖章确认的研究成果复印件 1 套,所有材料按序用 A4 纸双面印制并装订成册;(2)《结项报告书》电子版 1 份。请于12月20日前提交。(QQ邮箱:1178457556) (三)项目清理范围 为保证项目管理的严肃,根据《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清理: 1.无故不按期参加年度检查,或 2 次参加年度检查均不合格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 2.在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首轮建设期内批准立项、经延期仍未达到结项要求的基地重大项目; 3.截止 2018 年 7 月 31 日,立项期满 5 年、未办理过延期手续、目前仍未达到结项要求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4.项目负责人因长期出国、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主持研究工作的项目; 5.项目负责人被举报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违反科研诚信、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项目; 6.在研究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项目。 省教育厅将视情对上述项目作出暂停或停止拨付后续经费、撤项并追回已拨付经费等处理。 对未通过学校初审、暂未达到结项要求且不在清理范围的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延期结项申请,经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