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16-2017学年校园地
国家助学贷款的通知
各院(系):
2016-2017学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于本周启动,现将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注意事项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院系认真准备,保证已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符合贷款要求,顺利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一、工作要求
1.统计需要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人数,认真填写《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信息表》,并于2月24日10:00前将纸质表及电子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际交流中心三楼);
2.通知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提前准备如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由工商银行提供);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有班级、姓名、学号信息的一面即可,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3)申请人需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法定监护人需在书面同意上签字并注明联系方式及居住地址);
(4)申请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需要详细说明家庭情况以及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原因);
(5)乡、镇及以上级民政部门盖章的贫困证明原件(注:贫困证明开具的日期应为贷款申请当年,同时出具贫困证明的部门应与本人身份证所在地相匹配)。
(6)申请人所在班级辅导员或任课教师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凭证(需两名教师的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本人户名的工行卡复印件。
(8)申请人成绩单(需加盖教务处章)。
(9)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都要求A4纸张,非A4纸张黏贴在A4纸张上,材料用回形针别好,切记不要用装订机装订。具体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3.通知贷款学生携带以上材料于2月24日12:30至学生一站式服务中心办理贷款手续。
附件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信息表》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